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现将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情形列举如下,以供参考。 一、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7、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9、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1.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强行解除的; 2.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尚未达到过失性辞退条件而解除劳动关系的; 3.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违法裁减人员的; 5.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在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强行解除的; 6.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 7.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在劳动合同应当续延的情形下强行终止劳动合同的。 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注意的问题: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如果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即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但解除时必须通过书面形式由劳动者签名确认。否则,一旦发生争议,无法提供证据,将会遇到很大麻烦。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本法实施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实施后解除的,经济补偿年限可分两个阶段计算:实施之前和实施之后的年限,可以分段计算后合并汇总。 3、用人单位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不能分段计算。 四、在什么情况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可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主动辞职:在劳动合同期内,由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要求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同意续签而终止劳动关系的,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者有过错被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等特殊情况裁减人员,劳动合期满终止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裁减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依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的。 (六)存续性劳动合同解除: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40条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2、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并符合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3、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被劳动教养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2016年7月11日10:54:11修改,2016年7月26日10:07:14定稿) 2 {- N: N! j3 N9 J- V%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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