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荆】男子藏有600多箱烟花爆竹 非法经营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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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ù決定〆放棄 发表于 2014-3-3 12:0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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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空气质量日趋恶化情况下,政府出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禁令。然而,温州经营户马某为了赚钱,明知自己未取得烟花经营权,大量屯货备卖,后被查获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居然经不住利润的诱惑,再次开卖。日前,该男子被温州乐清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0000元。

  马某是乐清大荆镇人,55岁,平时经营一家喜庆用品店。

  2012年9月份的一天,三个操台州路桥口音的男子来到他开的店里,向马某推销烟花爆竹,价格比乐清这边公司要便宜些。马某想了下有多余利润,便向推销的男子预订400箱。

  10月,400箱烟花爆竹如数送到马某的店里。马某将这些烟花爆竹连同自家尚未出售的200多箱,共计667箱一并储存在儿子家中,准备于2013年春节期间销售。然而,马某虽开喜庆用品店,但他没有经营烟花爆竹的许可证。

  马某知道储存这么多烟花爆竹是非常危险的事,他儿子的房子有时他自己小住一下,他让他儿子、孙子一家搬到他家住,避免烟花爆竹着火。

  2013年1月4日,马某所藏的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估价,该些烟花爆竹价值61862元。经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查获的烟花爆竹中有烟火药或黑火药成分。

  马某的烟花爆竹被查获时,正好在外做生意。2013年3月6日,马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然而,马某对其违法行为认识还不深刻,在取保候审期间仍继续在其未经工商登记办公室的喜庆用品店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

  乐清法院认为,马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全部回复(2)
不是吧。。。。。。。
2014-3-3 17:11:02
怕个屁的   一天就回本了  暴利  知道吗
2014-3-4 09: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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