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犬惨遭外地货车轧死 温州主人跨市“追凶”索赔

[复制链接]
bù決定〆放棄 发表于 2013-8-31 11:5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463 8
前天晚上7时许,乐清市大荆镇的杨先生饭后带狗出来散步,却怎么也想不到这竟是最后一次陪伴。

  这是一只东德牧羊犬,是杨先生花了2.3万元从台州一处市场里买的,养了一年多了,感情很深。因为没有系狗绳的习惯,经过湖竹公路(湖雾至竹坑)金沙村村口路段时,杨先生看看两边没什么车子就先行过去了。这时,只听嘭的一声,杨先生回头一看,发现自家牧羊犬遭一辆货车后轮碾轧。杨先生赶紧过去,发现爱犬已经断了气。

  “当时我心痛啊,大声喊着让司机停车,但司机没停,还加大油门往温岭方向开去。”情急之下,杨先生记下车牌号,便回家取车,一路追到了温岭。在温岭市温峤镇路段,杨先生终于看到熟悉的车牌号,马上将货车拦下。驾驶员承认自己的货车撞了狗,杨先生随即报警。

  货车司机是台州市玉环县清港镇人,当天拉了一车砖头到乐清市大荆镇卖,随后驾车往回走。司机说他最多赔偿2000元。可杨先生觉得,原本牧羊犬的购买价钱,加上相关花费,至少要3万元。为证明爱犬身份,杨先生出具养犬登记证等相关证件,但无法提供狗的价值证明。由于相差悬殊,双方在赔偿金额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民警介绍,在湖竹公路(湖雾至竹坑)沿线居住的村民,经常会发生狗被撞事件,司机也是赔偿数百至数千元,未出现有上万元的狗被撞案件。对此,交警提醒市民,带犬类进行户外活动时应用犬绳牵领,做好看管工作。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黄漫超

  首先,本案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民法通则第75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款之规定,宠物狗属于自然人的私人财产,因第三人在道路上致害造成狗主人损失的,属于交通事故。所以,案件发生后,犬主应当及时报警,以便交警部门及时进行现场记录勘验,并出具《责任认定书》以确定各方的过错及责任比例。

  其次,有关赔偿问题。由于宠物狗的购买价格与其实际价值可能存在差距,事发后,事故双方可就赔偿事宜进行调解,若对狗的价值存在异议,可向具有法定评估资格的部门申请价格鉴定。

  此外,宠物狗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精神赔偿的对象,故犬主无权索赔精神损失。

  综上,我们提醒市民在日常生活中要做好宠物的看护工作,以免造成自身或他人的财产损失。

全部回复(8)
看来,我应该回大荆去水涨路边养狗去
2013-8-31 12:03:47
向右走向左看 发表于 2013-8-31 12:03
看来,我应该回大荆去水涨路边养狗去

那你的意思是养狗去路边给车撞?
2013-8-31 12:11:02
自己在过马路时没照看好也有一定责任吧  
2013-8-31 12:20:02
司机撞后没有及时停车,而是逃跑了,肇事逃逸应该罪加一等吧。
2013-8-31 14:10:22
有钱人啊………
2013-8-31 14:37:55 来自手机
逸品家饰 发表于 2013-8-31 12:11
那你的意思是养狗去路边给车撞?

然后追上去,赔钱,不赔老子抽死你丫的
2013-8-31 16:18:11
不是有规定牲畜不能上路的嘛,而且这还是国道
2013-8-31 17:03:52
向右走向左看: 看来,我应该回大荆去水涨路边养狗去


我家狗上个月在水涨路边被撞了,拍片、血检、消炎和药物之类的花了一千多,最后赔了七百块~
2013-9-9 13:29:44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会员注册
快速
回复
返回
列表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