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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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日梧桐 发表于 2013-2-25 22:5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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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2、符合条件: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必须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生育间隔,以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间隔期限制:
(1)女方在二十八周岁以上的;
(2)符合上述第十项规定的。
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还要同时不具有禁止性规定: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原生育安排失效,并不再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3、必备资料: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女方近期一寸照片一张。具有其他情况的夫妻,还应当带相关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收养登记证、子女或原配偶死亡证明、病残儿鉴定等证明。
4、办理程序:
(1)计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亲自填写《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同时附有关资料,经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服务员签署核对意见后,由夫妻本人将申请审批表和所附证件送交生育管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人递交的《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后,即时审查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后,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审批表和所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申请再生育的情况在申请人所在地行政村(社区居委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5)市计划生育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呈报的申请审批表后,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5、办理时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再生育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填写在申请审批表上呈报给市计划生育局。市计划生育局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批表之日起30日内依法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市计划生育局作出批准生育决定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再生育审批决定通知书》和《再生育证》。
6、收费标准:实施再生育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
7、受理科室: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科

全部回复(8)
飘过
2013-2-25 23:01:50
轻轻的,我来了,正如轻轻的,我走了,挥一挥衣袖,带走了一个荆币。
2013-2-26 09:35:46
路过
2013-2-26 13:51:42
飘过
2013-3-2 11:44:36
飘过
2013-3-2 11:46:04
1%的比例
2013-3-3 08:59:11
审批的又有几个,罚款罢了
2013-3-9 19:31:13 来自手机
飘过
2013-3-9 20:4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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