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了女儿遭遇婆家冷语相待,年轻妈妈不堪忍受,向年仅1岁多的女儿伸出毒手(本报上月25日曾报道)。苍南母亲杀女未遂案有了新进展,日前苍南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狠心妈妈丹某有期徒刑3年。 丹某,1989年出生,原籍湖北。2011年2月,她与苍南县藻溪镇(现属灵溪镇)陈某结婚,3个月后生下女儿。 法院审理查明,丹某产下女儿后患上产后抑郁症。因为没能生个儿子,丹某时常遭遇婆家冷言冷语,与丈夫陈某也经常争吵。时间一长,丹某认为女儿是自己和家庭生活的累赘,于是产生杀害女儿的念头。去年9月23日,丹某分别用手和枕套捂住女儿的鼻子和嘴巴。在误认为已“闷死”女儿的情况下,她拨打电话报警,称自己杀了女儿。之后,她又打电话给其丈夫,哭诉自己对不起他,要坐牢去了。万幸的是,其女儿经医院抢救,最终脱离生命危险。 一审法院认为,丹某无视国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苍南法院方面称,三个原因让丹某获最低量刑: 1、虽然丹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属犯罪未遂; 2、丹某因患有精神疾病,经鉴定,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据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属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