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查出首名公务员面试"枪手" 考生笔试第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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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ting 发表于 2008-3-27 16: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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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查出首名公务员面试"枪手" 考生笔试第二名  
2008年03月27日 08:23:57  来源: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永嘉人陈某,2005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今年,他参加了瑞安市公安局法律专业职位的公务员考试。该局要招5名法律专业公务员,在参考的108人当中,陈某笔试成绩排名第二。

    3月22日是面试的日子,有考生发现,到场的这个“陈某”,与前几天参加体能测试的陈某,好像不是同一个人。

    面试结束,“陈某”被再次请进考务室,这一次特殊的“面试”,让“枪手”露了馅。

    昨天(3月26日,下同),浙江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还是浙省首次在公务员面试中查出“枪手”。

面试结束拍集体照存档

    事后,瑞安市人事局副局长陈兰霞有点惋惜地说,陈某笔试成绩其实不错,可以说大有希望,然而这种做法让人匪夷所思,结果害人害己。

    害人不假。“枪手”汤某被行政拘留5天。

    害己更甚。温州市人事部门已将相关材料上报省里,陈某5年内都不得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

    “现在公务员考试竞争这么激烈,除了我们检查很仔细之外,考生间也会相互监督,想蒙混过关很难的。”瑞安市人事局一名工作人员说。

    出了这样的事,也给人事部门提了醒。今后面试结束,他们还要给所有参加面试的考生,拍一张集体照留存,“万一还有漏网之鱼的话,事后比对审查,也能把他找出来。就算被用人单位录用了,我们也会取消其资格。”瑞安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有关负责人说。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去年11月印发的《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规定,加大对违纪考生的处理力度,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处罚法》第五十二条(2)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
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全部回复(3)
吸取教训。。。
2008-3-27 18:23:58
胆子太大了吧 现在考试连偷看都不能看 的哦
2008-3-27 18:27:18
还好我们学校里的公务员考的是资格!不需要面试的!其实我自己也很怕面试的~~
2008-3-28 08: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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