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遭受车祸,认定结论迥异 ' H L) q7 X9 x" X
【案情简介】 2007年4月16日晚,某集团公司校验员邱某在公司上夜班。当晚8时许,距离下班时间还有半小时,他擅自离开公司,与一位女工出去吃夜宵。至当晚9时10分许,他返回公司将摩托车停放在车棚内,然后步行回附近租住处。在公司大门口几米之外的公路上横穿马路时,被一辆大客车撞倒致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翌日凌晨5时许,该公司装配工吴某下早班后与同车间一位员工步行返回租住处,途经公司门口环型转盘时,被一辆货车撞伤,造成颅脑严重损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 上述两个当事人,同样在回家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但其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结论截然不同:前者认定不属工伤,而后者认定为工伤,这是什么原因呢? 【案例评析】 事实上,这两例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都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事故发生必须在上下班必经路线上,且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认定结论的关键因素就是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空间和遭受伤害的因果关系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如果上下班时去做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或者事故伤害不是发生在上下班时间内,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先说校验员邱某。据调查,邱某租住处离公司很近,步行只需几分钟。事发当晚,他离开公司去吃夜宵,到返回公司停放摩托车,中间相隔一个多小时。据其车间主任说,当晚吃过夜宵后,他很可能将该女工送回租住处,加上吃夜宵时间,来回刚好一个多小时。但这只是推测,是否属实需要向该女工核实。事发后,该女工随即离厂,不知去向,无法向她查证。但不管怎样,当晚邱某上班时提前离开公司与下班后返回公司,都与工作无关。在邱某案件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所以没有认定他为工伤,主要原因就在于邱某未经请假提前下班,并非因工外出;当晚他返回公司目的是为了停放摩托车,不是为了继续上班,因为同车间员工早已下班。虽然该交通事故发生在邱某回家必经路上,但不是发生在上下班时间内。邱某下班后再次返回公司停放摩托车回家,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时间”和“原因”要件,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亡。 再说装配工吴某。事发后,该公司对她下班途中被车撞伤的事实并无异议,但对其所走路线有不同看法:吴某租住在村庄东面,下班后应当选择最近的路线走,根本不需要经过环型转盘,只要向东穿过小巷就可以到家。但她朝南行走,并且违反交通规则,不走斑马线才发生事故。因此,该公司认为不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机构经实地勘查后发现,从该公司门口出来,左右两面都可以行走,只是经过环型转盘绕了一个弯,多走了一段路。实际上公司里和吴某租住处相同方向的许多同事,也常常走这条路。因为左侧小巷坎坷不平,要拐弯抹角,而右侧大街宽阔平坦,进出比较方便,所以许多人都喜欢从大街走。因此,不能据此认为这不是吴某上下班的“必经之路”。尽管吴某未按公司所说抄近路走,但她走这条路回家并不是前往其他地方,而的确是回其租住处,有一同下班回家的同事为证。因此,该公司否认工伤的理由,不仅不能采纳,反而证明吴某确实是在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依法要承担工伤补偿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在上下班途中,除了被机动车撞伤外,如果走路或者骑自行车摔倒致伤,则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它不属于机动车事故,没有列入《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 附注:本文原载2009年第5期《中国劳动》,标题为《同为回家途中事故,认定结果迥异》,略有删节。本文根据原稿作了修改,其中有部分与发表稿不同。2016年11月12日发表百度文库。 ( r, b: q$ c V( i; D, A" a(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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