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以后都要引以为戒,再也不能随便将身份证借给别人了。”今天,李先生在电话里告诉他的亲朋好友。
去年上半年,李先生准备开店,去办张信用卡时,营业员输入他身份证后,发现他以前办过信用卡,并透支25000元,目前其账户已被冻结,不能再办信用卡了。
李先生听得一头雾水,“我以前压根儿没办过信用卡,哪来透支2.5万元?”银行工作人员帮他查询后告诉他,当时办卡的原始资料显示,身份证确实是李先生本人的,还有复印件留底。李先生越发糊涂了。工作人员提醒他:“会不会是别人拿你的身份证办的信用卡?”李先生想起几年前,确实有位男同事向他借过身份证,说是办存折用。
李先生说的那位男同事姓施,今年35岁,是雁荡镇人。2008年,李先生和施某一起在雁荡镇一酒店当厨师。当年12月份的一天,施某借李先生身份证办存折。李先生二话没说,就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了他。施某拿李先生的身份证去办了一张农业银行的存折,同时,在办完存折后,施某又将李先生的身份证复印了几份保存起来。
2008年12月19日,施某在李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李先生的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大荆支行骗领一张信用额度为2万元的牡丹信用卡。2009年1月7日,施某再次用李先生的身份证,在中国工商银行虹桥支行骗领一张信用额度为5000元的牡丹信用卡。2009年6月至9月,施某陆续透支了信用卡25000元用于炒股。后因炒股亏损,无力偿还。
2011年3月9日,施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2年3月29日,施某亲属帮其归还银行欠款及利息31700元。
乐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施某用骗取他人身份证明办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施某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施某系初犯,现已全部偿还透支的本息,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施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记者叶萌通讯员岳思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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