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追究大荆镇土地管理所工作人员故意打人责任的 控 斥 书
控告人:项文兵,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乐清市人,住乐清市大荆镇盘黄村。2012年1月13日下午2时许,大荆镇土地管理所所长王旭勇和副所长等带领70多人到控告人所在村拆除违章建筑。在拆除村名刘成德所建的两间小屋时,刘成德认为大荆土地管理所在既没有事先通知其自行拆除,也没有给其必要时间将其小屋里的家具搬离的情况下,就立即进行强制执行,明显不符合法律和情理。为此工作双方发生争执。但大荆土地管理所的四,五位工作人员,就围住刘成德进行殴打,并把刘成德打倒在地。控告人看到刘成德被打倒在地,就过去想把刘成德扶起来。但土地管理所的工作人员见控告人过去扶刘成德,就不分青红皂白,也把控告人围住进行殴打,直到控告人被打倒在地后,这伙人还用脚在控告人身上猛踢,后背在场的群众劝阻。
控告人项逢兵被打后就觉得右胸疼痛,身体转动困难。被亲属送到乐清市第五人命医院治疗,该院医生对控告人的伤情诊断为:右第11助骨骨折,并予以药饼外敷。但数天后伤情一直未能好转,为此控告人又到乐清市人民医院复查,该院医生对控告人的伤情复诊为:右第11助骨骨折,创伤性湿肺。右侧胸腔淤血,现控告人尚在该院接受治疗。伤情已明显构成轻伤。
综上所述,大荆土地管理所工作人员粗暴执法,殴打行政执法的相对人,并将其打倒在地。控告人过去扶其起来时。竟也将控告人打伤,并造成轻伤的严重后果。控告人认为这些参与殴打的工作人员不但触犯了《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控告人项逢兵依靠种田度日,全年收入不到一万元,负担一家四口人吃饭,儿子患精神病,残疾,妻子多病身弱,家庭生活非常困难。至今没有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为此,控告人特具文市政府,请求市政府猛予以重视,督促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并追究所有参与殴打的单位人员责任。不胜感激!
特此报告
此为控告人:
事发地点:
当地村名确认此事的签名并按下指印:
控告人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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