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故意杀人=死缓? 再审抚平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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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老幺 发表于 2011-8-23 18:4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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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5月16日,云南巧家县村民李昌奎奸杀19岁少女王家飞后摔死其3岁的弟弟王家红,他于2010年被一审判处死刑。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法终审判处李昌奎死缓。2011年7月1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李昌奎案件被害人家属送达了作出的再审决定书,对该案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被告人李昌奎曾到王家飞(被害人,殁年19岁)家提亲遭到拒绝。2009年5月14日,李昌奎之兄李昌国与王家飞之母陈礼金又因琐事发生纠纷,李昌奎得知后从四川省西昌市赶回云南省巧家县。同月16日13时许,李昌奎在途经王家飞伯父王廷金家门口时遇见王家飞、王家红(被害人,殁年3岁)姐弟二人,与王家飞发生争吵并致扭打。李昌奎将王家飞掐晕后实施强奸,在王家飞醒后跑开时,又用锄头打击王家飞的头部致王倒地。随后,李昌奎提起王家红的手脚将其头部猛撞门方,并用绳子勒住二被害人颈部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同月20日,李昌奎到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被告人李昌奎因求婚不成及家人的其他琐事纠纷产生报复他人之念,强奸、杀害王家飞后,又残忍杀害王家飞年仅3岁的弟弟王家红,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李昌奎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一审死刑、二审死缓到再审死刑,大众的心情随着三次判决而上下波动。此次事件不管在法制栏目、在民间、在网上都引起不小的议论。大众普遍认为:强奸+故意杀人=死缓?对于二审的改判,普遍群众的心灵受到了严重的打击。笔者看到某电视台一法制栏目,对于“自首,应判死缓”和“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两方观点的观众投票是420:1680。还有节目现场,辩论相当激励的法学教授与评论员唇舌交锋。有观众发表意见:如果杀人了,就因为罪犯自首就判死缓,那以后杀人者会不会更加猖狂,肆无忌惮的夺人性命后自首,再获判“死缓”呢?我们不难看出,大众对杀人者李昌奎的心理是偏向死刑的。生存,还是死亡?这是个纠结的问题。对中国来说,一方面,死刑数量居高不下,为适应世界文明潮流,国家正在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另一方面,公众对死刑持续有“恶有恶报”、“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的愿望和初衷。而李昌奎案的再审,得出死刑的判决,似乎暂时抚平了众议。

  那么对于故意伤人者而言,自首是不是就应该免去死刑了呢?笔者认为,虽然国家在严格控制死刑,向着文明努力,但是在故意犯罪的情况下,似乎更应该注重主观目的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以及社会影响。“自首”不应该当然成为故意犯罪尤其是理应判处死刑的罪犯获得“死缓”的“免死金牌”。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律是为人而定,那么在制定以及适用法律的时候似乎也应该将公众的评议以及道德束缚作为参考。判刑、量刑应该合法更应该合理,不然谈何法律权威?法律标杆又该何从说起?
作者:黑妹同志
全部回复(9)
路过
2011-8-23 19:13:55
大众普遍认为:强奸+故意杀人=死缓?对于二审的改判,普遍群众的心灵受到了严重的打击。
2011-8-23 19:37:39
一看而过
2011-8-23 19:56:19
我郁闷的不是判了死刑,而是这个说十年后是标杆的讲话的法官,现在要忙什么,在做什么,是不是隐身了!!
2011-8-23 20:21:30
认罪态度好,死刑变死缓,死缓期间表现好,变无期,再表现好,无期变判二十年…一点一点改判。。。什么犯罪啊,,两三年就可以出来了。。。。
2011-8-23 20:27:56
貌似要枪毙了·
2011-8-23 21:02:35
这样的人不死刑,法官都会被雷劈.
2011-8-23 21:19:23
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2011-8-23 21:49:41
不杀难以服众
2011-8-23 22: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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