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怀孕女记者疑是“小偷” 遭脱衣搜身

[复制链接]
知音难觅 发表于 2011-8-2 17:4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02 3

“遭了,我的包包遭划了!”昨(1)日中午12时许,绵阳一媒体女记者小杨(化名)在饮马大桥公交站搭乘19路公交车,刚上车坐下不到一分钟,旁边一位高龄老人突然起身并抓住小杨,认定是小杨偷走了他的钱。无奈之下,小杨请19路公交车司机帮忙报警,并愿意配合警方调查。……但小杨没想到,派出所内,等待她的将是脱衣搜身的屈辱。





上车一分钟

邻座大爷指认她偷钱

“我刚刚上车坐下,旁边的大爷就说我把他包包划了。”事后回到单位的小杨说,她上车后在前排一位老人旁边坐下,“车刚刚起步,大爷就说钱丢了,并认定是我偷的,抓住我不放。”

小杨委屈地辩解:“我上车后刚刚坐下,不到一分钟,怎么会划你包包嘛。”情急之下,小杨主动将自己手中挎包打开交给大爷检查,并主动出示记者证,但不知何故,大爷检查后仍然抓住小杨不放。

昨天下午,这辆公交车的司机曾瑞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他当时看到小杨从饮马大桥站台上车,刚刚开了有10多米远,就听到大爷喊“包包遭划了”。随后,他将车停下,在大爷检查小杨挎包时,也看了其记者证。“单位的证件应该没有假,我看到小杨都差点急哭了。”曾瑞说。

随后,小杨由于没带手机,就请曾瑞帮忙报警,表示愿意配合大爷一起找警察协助调查。司机将车开到长虹大道北段综合市场站后,停车后报警。

被脱衣搜身

怀孕记者泣不成声

巡警随后到现场询问,大爷坚持怀疑自己的钱是被小杨偷走,巡警于是将两人送至工区派出所报案。

据小杨称,派出所值班人员了解情况后,询问大爷:“需不需要对此事控诉杨女士?”大爷称自己不懂什么叫控诉,民警向大爷解释:“如果控诉杨女士,她就是犯罪嫌疑人,警方将对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大爷说:“我在她挎包里没有翻到我的钱,没有证据控诉她,但她坐在我旁边,我肯定要怀疑是她。”民警就对两人说:“那就按程序走。”

随后,一位女民警进来,对小杨说需要搜身。“我身穿短袖短裙,认为只是简单的搜下身体,为配合民警就同意了,但是当时非常委屈。”小杨对记者说,先是走进一间有窗户的房间,女民警说不行,后又走进一间没有窗户的房间,检查了挎包和记者证后,她对我说:“把衣服脱了。”“我当时就哭了,感觉自己受到极大的侮辱。”

小杨哭着解开了上衣,脱下了裙子。女民警在小杨衣服里上下搜查后,小杨泣不成声地坐在了座位上。“当时全身发麻,没有一点力气,在房间里坐了几分钟。”杨女士说,“女民警问我是不是有心脏病?我说没有,但是我怀孕了。”

随后,女民警告知接案民警没有搜到东西后,接案民警详细询问了事情经过并做记录,杨女士这才通知家人来将自己接回家。

派出所回应办案程序是合法的

昨日晚上7点,工区派出所一位民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派出所已将此案向公安局相关部门进行了汇报,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当中,不方便透露。随后,工区派出所何世文所长接过电话,就办案过程进行了回复。他说,此案应属小浮桥派出所办理,因事情发生在(饮马大桥)公交车上,当事人在交涉过程中,公交车已经开到了工区派出所治安管理辖区,之后由巡警移交到工区派出所。何所长介绍说,整个办案程序都是合法的,内勤女民警在将女当事人带到办公室进行搜身检查时,应女当事人的要求,最后将整个(搜身)过程全部走完。记者提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为何搜身时只有一名女民警在场?何所长回应称,所里只有两名女民警。目前此案已经移交到了小浮桥派出所。

小杨表示我理解大爷但不理解警方

“民警把记者证交还给我后说,‘你可以走了’。”小杨说,家人要求记下大爷电话,但善良的小杨觉得大爷丢了钱确实也很着急,劝说家人后离开。

事后,小杨告诉记者,直到现在她都不怨那位大爷,因为大爷丢了这300元钱,确实非常着急。她能理解大爷的心情,但不能理解警方后来的粗暴行为。

昨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到声称丢钱的80多岁的刘大爷,他说:“我当时在车上刚接了个电话,就发现自己的裤包被划了一道口子,里面有两三百元钱,还有一些票据,她坐在我旁边我肯定要怀疑她。”

刘大爷向记者证实:“在派出所时,由民警当面检查了杨女士的挎包,没有找到任何属于我的东西。后来杨女士就被一名女民警带到了另外房间了。”

刘大爷还声称:“虽然没在她(小杨)身上搜到东西,但我还是认为是她偷走了我的钱。所以她离开时,也没有想过要向她和家人道歉。”

“确有必要是前提”公安人员处置存在不当

针对这一事件,绵阳市律师协会会长、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主任姚建认为:首先,杨女士在公共场所被人无端指责偷窃,后又被公安人员检查、搜身,杨女士精神上受到的伤害和名誉上受到的损害无疑是十分严重的;其次,刘大爷在公共场所错误指责杨女士偷窃,并在派出所向公安机关错误指控,给杨女士精神上名誉上造成了影响和伤害,刘大爷应向杨女士表示道歉,杨女士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向刘大爷主张相应的权利。

再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根据这一规定,在刘大爷坚持指控杨女士的情况下,为查明事实真相,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消除刘大爷对杨女士的误会,派出所警察实施检查措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但是,如果被检查被搜身的人员最终被证明是无辜的话,特别是在被检查搜身的又是女性的情况下,对无辜被冤枉的杨女士造成的影响和损害,办案人员应有充分的估计,“确有必要”是法律规定的实施当场检查的前提,若杨女士认为在其当时已表明身份并向公安人员出示工作证情况下,仅凭刘大爷的单方怀疑指控,公安人员就做出检查搜身决定,公安人员的处置行为存在不当。(绵阳晚报)


全部回复(3)
咋没图看看呢
2011-8-2 17:52:36
这位大爷有点不可理喻啊
2011-8-2 18:35:30
图片没有啊
2011-8-2 18:46:52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会员注册
快速
回复
返回
列表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