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认为,张润明从2004年9月至2010年1月,在其任阳煤集团旗下的升华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贿赂,与阳泉矿区瑞峰装饰中心王春田(另案处理)、浙江乔治白服饰公司驻阳泉个体业主郑思勋(另案处理)等人沆瀣一气,从经手的诸多工程项目中,在套取企业大量资金的同时,张润明还利用分管整个阳煤集团生活后勤系统的职权,以权谋私,在干部提拔任用、工程建设、土建施工、室内装修、水、电表购买、粮油采购、服装购置等过程中,大肆进行贪污、受贿、索贿。一个体业主,得知张润明欲在浙江杭州购买住房,一次就从个人腰包中为其垫付购房款200万元,张润明全部笑纳,其中隐秘令人扑朔迷离。
从2004年,张润明任升华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至2010年3月案发,单独和共同与其妻穆巧娥、其子张瑜,累计涉嫌总金额达4737.2万元,剔除其能够说明正当合法来源的之外,其中仅贪污、受贿高达1048.98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突破2803.39万元人民币,以及1676元美金,犯罪金额总计超过385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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