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吕老幺 于 2011-5-11 06:30 编辑
5月9日,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原市长许宗衡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宗衡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认定许宗衡多次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318万余元。(5月9日新华网)
对于深圳原市长许宗衡因受贿一审被判决为死缓,属于法律层面争议的问题,笔者不想过多探讨,但从反腐败和净化党风政风的角度,对于许宗衡的判决却有极大的现实价值。某种意义上,无论一名腐败官员的“死与否”,一个“死缓”判决已真正标志着许宗衡人生正面价值和政治生命的彻底终结,法律判决无论从哪个角度考量,都犹如从官场中彻底“拔掉”了一枚“腐蚀肌体的钉子”。
但“腐败的钉子”拔掉了,并不代表钉子所造成的创伤会一时间痊愈,其留下的“漏洞”或更值得人们反思。一是用人方面的“漏洞”。许宗衡和诸多贪官一样,并不是“天生”的腐败分子,他走向腐败主要是从2001年担任深圳市副市长开始的,腐败时间跨度长达近十年,且能边腐边升,这就足以说明一些地方在选人用人上存在偏颇。在选拔官员时,是不是民意反映的渠道不畅?或者说,是不是更多的考虑到了个别上级官员的意志?另一方面,导致许宗衡腐败还有一个“细节”,在许宗衡落马前后,该省原政协主席陈绍基、原广东省纪委书记的王华元、原中山市长李启红、深圳福田区区委书记的李平、龙岗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钟新明等相继被查处。
所以,生锈的“腐蚀”掉的钉子并不止许宗衡一个,那么,对于这类群体性腐败现象,不可能因为判决或严惩一两个贪官解决问题。如何从制度上堵死贪官的晋升之路,同样急迫。
第二个更大的“漏洞”在于建设工程领域的“漏洞”。许宗衡有一大罪状为大型工程贪污,“地铁市长”的雅号并不是白叫的,涉及数百亿上千亿的公共资金,竟然可以给一名官员“漏出来数千万元”(初期有媒体称20亿),这又足以说明在土地开发领域、建设工程领域被腐蚀的机会有多大,漏洞就有多大。掌握土地和建设的官员被媒体称为“最具高危的行业”,并不夸张,某省连续倒下数任交通厅长就是例证,这或有戏谑之意,但更有警示我们应尽快加大和完善对建设工程领域“腐败防火墙”的建设。
官员腐败被判重刑,有罪有应得的成分,但如何构筑一个良性的官场土壤,较少的产生腐败贪污、较少的让“钉子”们因外界诱惑而“落马”,是个必须构筑的系统工程。许宗衡被判死缓是一记警钟,最大的警示意义已远远不是对于其个人,更大的意义在于如何让官员“用好权”、“尽职为民”。腐败“钉子”要拔掉,但真正堵住“漏洞”却是亡羊补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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