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1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为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保障。广大农民因实行村民自治而享受民主自由,为农村社会的发展注入了无比巨大机制活力,此后广大农村社会在一大群农村能人的带领下在奔小康的道路上阔步前进并迸发出无穷的活力。
但近年来,因换届选举而产生的暴力事件给农村的基层选举蒙上一层层血的阴影,这种现实让这种改革开放后中国特有的民主形式遭到普遍质疑。
请大家分析以下血淋淋的案例:
2008年1月14日凌晨,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董集乡西韩村,新当选村主任的韩国峰一家四口被杀。凶手是西韩村原党支部书记韩海山。
2008年2月12日早晨9时许,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铁城镇范庄村发生一起连杀四人的特大杀人案。据警方目前调查原因之一为该罪犯报复该户村民举报该村选举不公而产生杀人动机。
2008年8月25日,辽宁省北镇市赵营子村村民李辉当选村委会主任后,因“有贿选行为”遭到举报,没能任职,一怒之下他将举报人一家5口全部残忍杀害。2008年10月16日,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苏曹乡河东村老支书郭成志,因为举报现任支书经济犯罪问题,被打成重伤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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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因选举发生的类似案件不断增多,已经严重影响着有十亿人口的中国农村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张千帆教授接受《公益时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因选举引发的恶性事件,期间不乏派系之间的利益冲突。
“问题的根源在于某些村庄干部当选后利益太大,上台后权力得不到约束、为所欲为,因而不择手段要当村干部。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在于从制度上分散和制约村委会的决策权力,让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对影响村民重要利益的事项真正行使决定权。由于许多村民大会形同虚设,需要建立和强化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张千帆坦言。
随着村委会换届中诸如“贿选”增多、家族势力控制、黑社会介入等问题日渐突出,甚至引发刑事案件,而现行《村委会组织法》在实践中却屡次遭遇执行走样,《村委会组织法》已经到了不得不“大修”的境地。十年磨一剑 ,中国基层民主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对《村委会组织法》的修订呼声高涨。
广大农民渴望实行村民自治,但绝大多数善良的人们不愿看到自己的民主权利被黑恶势力和家族势力所挟持,更不愿自己的权力被富豪强行收买,农民渴望真正德才兼备的人成为自己家乡人民的领路人。
我们渴望新的《村委会组织法》尽快出台,在措施上根本杜绝以上恶性案件的发生的可能,希望全国人大立法机构对此予以特别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