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而言,流氓罪的设立是参照苏联及东欧的相关条文的。例如苏联刑法第206条规定:“流氓行为,即故意实施粗暴地破坏公共秩序和显然不尊重社会的行为。”这是充分反映“共产主义精神洁癖”,而为西方国家所没有的一种罪名。
精神洁癖在文革期间发展到登峰造极的程度,只讲集体主义,没有个人主义,只讲热爱领袖热爱国家,个人则连爱情都是耻辱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不必说,对妇女耍流氓更是想都不要想的被全社会所唾弃的行为。70年代末,整个中国还深受这种风气的影响,流氓罪的出台可谓理所当然。 立法者聪明的一点,是把流氓罪适用于“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这是大有深意的,因为在对社会转型充满困惑的当时,谁也不知道会出来什么过去不曾想象的行为,当这种情况发生的时候,祭出说你是“耍流氓”的利剑,即可对社会风气进行有效的控制。 尔后,人大常委更是出台司法解释将流氓罪的适用刑罚提高至死刑,从此,流氓罪在80年代大行其道,而在83年严打之中,更是成为许多“流氓”的梦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