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男青年杨先生与女青年张女士经双方亲戚介绍,与2009年11月18日订婚,订亲当日经双方介绍人讨论:“彩礼”(杨先生父母开始说给3.8万,张女士亲戚说少了)最终与6.2万,女方收到后回礼了3.22万,杨先生为张女士购买了订婚的戒指项链手链衣服等大约人民币1万多元,订婚后的后一天双方从浙江回到云南大理洱源(男方家在这开的服装店)2010年1月4日女方的亲戚突然来电话说杨先生身体不好为由叫她们2人来大理市检查身体,5号女方就来电话告诉杨先生,要求解除婚约,终止恋爱关系,既然女方已经提出解除婚约,男方提出要求张女士订婚期间大约3万元钱或金首饰等。女方介绍人说只退金首饰‘彩礼’不退,在多次索要未果后,杨先生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事大荆派出所这事管吗? 还是直接去法院起诉呢? 请大家给我意见交流下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