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权,收受红利,日前,原乐清市翁垟镇人大副主席徐某因犯受贿罪,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04年2月,徐某时任乐清市大荆镇副镇长,分管林业工作。徐某代表大荆镇人民政府与某造林队的叶某签订了大荆镇造林工程协议书。为了感谢其在造林工程承包方面给予的关照,2005年1月叶某以股份分红的名义送给徐某2.2万元,徐某予以收受。2005年的大荆镇造林工程,在徐某的直接关照下,又给叶某承包。2006年2月,收到造林工程款的叶某,从中拿出1.6万元以股份分红的名义送给徐某,徐某予以收受。
2008年5月31日,徐某将3.8元赃款退还给叶某,随后叶某将该款上交乐清市监察局。(乐清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