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在众目睽睽下无可置疑的事实。
时间:2004年4月14日下午3点30分。
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门口。
法院门口,贴着4月9日即已贴出的公告:郭如涛、李慧、杜长江、杨福科四人于2004年4月14日下午3:30在天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因为他们4人代表乌鲁木齐15000名出租车司机揭露了出租车公司的严重侵权行为;因为他们触动了新疆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所以,一下子从原告变成了被告。
天山区法院门前,如临大敌,警车布满了大门两旁,两队巡警在公路上不停地走动,外面大门,站了好多执法者,通往法院大门的台阶上,拉着警戒线,只留下能允许一个人出入的位置。看到这种戒备森严的情景,那些路过的人说,枪毙人也没有这个样子啊……
许多参加旁听的出租车司机及群众被严格拒之门外,执法者说:里面只有18个位置,只能进18个人。旁听者说那怕站着也行,但遭到断然拒绝。
庄严高大的法院上方,高悬着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威严的国徽。国徽下面,跪着被告人杨福科60多岁的老母冉召兰,她在哭喊着:“让我看看我的儿子吧!我都半年没有见到他了,我给你们磕头了……”
法警居然在众目睽睽之下将两名想进去的旁听者抓起来。一位叫袁丽云的女出租车司机想进去,在交涉时不注意碰到了警戒线,他们将这位女司机抓起来拖到地下室暴打一顿,人拖出来时,脸上有被踢的脚印,身上还有被打的血迹,身上被踢得青一块紫一块,鞋跟也没有了。打人的人的警号是650089。在无比悲愤中,这位女司机打"110"报警,小东山派出所的民警及所长也到此,就问:这儿不是有这么多警察,你们为何不找他们呢?而其中有个民警见状,马上就溜走了。当事人要求民警跟她一块儿去地下室,那儿还有证据,还有被打的血迹。可是他们什么也没说,就走了,找所长他也不管。公交分局马上还通知这位女司机明天必须去公交分局……
难道说一个法庭真的连4家被告亲属都坐不下了吗?不,这纯属是一个阴谋。
进入法庭,被告亲属们突然发现,这里面人不知什么时间早已坐得满满的,像是从天而降。这些人不是自愿来的,而是有人专门组织的人员,目的是不想让被告人的亲属和关系他们切身利益的出租车司机参加。于是,这些被"请来"的旁听者根本不关心开庭的内容,或交头接耳,或摆弄手机……
因为这些执法者吸取了第一次开庭非常被动的场面。
让我们回顾2004年3月29日在天山区法院开庭的情景:
3月29日,在天山区法院开庭审理郭如涛、李慧等四人的刑事案件。
上午10点30分,乌鲁木齐天山区法院高大的建筑上,阳光普照,国徽高悬。
乌鲁木齐沸沸扬扬的百名出租司机状告乌鲁木齐市旅游出租公司的产权纠纷最终演变为一起力量悬殊的阶级斗争。
还未开庭前,200多人出租车司机和旁听群众将楼道挤得满满当当。11时,原定于在3楼的一间只能容纳40人的13号审判庭"被迫"临时换到了二楼的公判大厅。
11时20分,能容纳三百多人的旁听席几乎座无虚席。他们首先宣布的是记者必须登记,不允许新闻媒体宣传。郭如涛等4人一"出场",听众们不约而同地站起来,向他们行注目礼。以至于法庭人员高喊“坐下!”面对法庭的指控的郭如涛等4人理直气壮,声音宏亮,不承认自己有罪。审判长不得不指示有关人员将被告人的话筒放远一些。
为了避免上次的事情发生,于是,他们在4月14日就采取了这种执法者犯法的卑劣行径。
践踏民意,对出租车司机进行镇压
2002年4月4日晚,多名出租车司机在乌鲁木齐东后街电信食堂以每人10元钱就餐聚会,他们请来了律师和有关执法人员,提出要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起诉出租车公司和反映腐败现象。由于人多,4月5日晚,他们同样采取每人出钱的办法,在乌鲁木齐北京路科学院餐厅就餐,想通过法律讨回公道,被公安等强行驱散。2004年4月9日,郭如涛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因“未经批准,在新疆科学院内召集上千名出租车集会,并发表演讲,影响了正常秩序”为由,行政拘留15天。实际上4月5日,出租车司机根本就没在餐厅就成餐。餐厅门已被公安人员强行锁上,面对出租车司机,几乎所有在场人员都可以作证,郭如涛说的话是:"要相信政府部门,要通过合法的手续反映问题,不要做出过激的行为……"
在出租车司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的情况,他们自愿出资,选择了艰难的上访之路。
2003年9月19日晚11点至11点半,有六、七个穿着便衣自称自己是市公安局的人,突然闯进郭如涛的家中,没出示任何证件和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抓走老郭。当时有一位个子高高的警官孟兆军(后来才知)狠狠地说:"姓郭的,你总算有今天……" 老郭说:"我和你们无冤无仇吧","传唤也得出示传唤证,拘捕也得出示拘捕令,你总得给我家人一个交待吧。"他们说:"什么交待,你老婆不是在吗?她不是知道吗?再说啦,口头传讯也是可以的。" 孟兆军恶狠狠地说:"你不走,我用手铐把你铐走,把你抬上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九十二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郭如涛被公安机关抓走从9月19日晚11点半至2003年9月20日下午13:30左右都没有消息,也没有通知家人。在这种情况下,郭如涛的妻子雷秀枝不得不三次拨打110报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从这条法律上可以推出公安机关拘留的时间最短为3天,最长为4-7天,再加上检察院的批准逮捕时间为七天以内,全部也超不过15天。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以涉嫌诈骗案于2003年9月20日刑事拘留,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并于10月31日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逮捕,且于11月5日中午13:00才通知家人。为什么远远超过这个时间,为什么执法者犯法,为什么当时没有出示任何逮捕书及审判书。
罪名一开始是涉嫌诈骗被抓的,一同被抓的还有新疆旅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杜长江、杨福科、李惠。因为很多驾驶员有满身的债务需要偿还,自己没时间去找有关部门及单位,就委托他们几个去北京上访,代表他们处理一切有关产权及出租车自己合法权益的事。当时,有250多名驾驶员自愿捐钱,并签定委托合同,以解决来回的路费、住宿费等开支。请问这也算诈骗吗?
当时,为此事郭妻焦急万分,整天无法休息、无法工作,基本上天天找相关各个部门,他们均互相推诿,后来再次找自治区公安厅信访局,接待人员说:你老公的事我们管不了,这是市政府的某些领导的所为,你应该找自治区党委和政法委解决这件事。
"法律游戏,漏洞百出的开庭和判决
2004年3月29日11时20分,在天山区法院开庭审理郭如涛、李慧等四人的刑事案件。当《起诉书》称他们以上访捐款为由,骗取300余名出租司机12.3万元的核心问题。郭如涛回答:"上访是每个公民的自由,作为出租司机,我们的财产和产权受到了侵害,我们有理由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在3个半小时的庭审中,公诉机关的审问始终围绕着以上那个核心问题的表象,对于出租司机为什么要四次进京上访,以及去乌鲁木齐市委上访的真正原因却毫不深究,甚至在杜长江和杨福科在出庭时说出司机上访的真正原因时,公诉机关立刻厉声打断了他们的发言。
庭审接近尾声时,公诉机关列出了百名证人,证明4名出租司机非法集会、游行、非法集资的事实,他们号称有115名证人,据我们所知,这些所谓的证人,也是他们强迫所至。法律,在这里还有没有权威?就在律师、被告要求与证人当面对质时,竟然没有一名证人。为何立案侦查半年之多,一个证人没有出庭,这意味着这些书面证据的真实性有多少呢?但此刻,法官突然宣布"休庭"。现场一片哗然,有些人已经控制不住情绪冲上审判席质问法官。
在这次开庭前后,司法部门、政府部门与此案有直接联系的领导利用手中的权利胁迫、恐吓律师,并对律师提出要求必须辩有罪,不能辩无罪。对当天旁听的公民、证人进行恐吓、威逼,并说:"如果你下次再去,我们会拘留你的……"
参加这天旁听的驾驶员曹亚平等人,于3月30日一早被公交分局没出示任何司法文书就传唤了她,耽误她的正常营运,并恐吓她如果下次再去开庭,将有两个人指控你,并将你行政拘留15天。并胁迫她,你为什么去法庭,他又不是你爸、你妈……还说要把她列入黑名单之中,并将曹亚平手机上所有电话一一记下来,并说要收拾他们,要整治第二批出租车驾驶员。
郭如涛多年来一直在深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违法的事他不会去干。乌鲁木齐有关执法部门为了达到抓他的目的,先是用非法的手段以莫须有的"诈骗"定罪,后来又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定罪,送检察院后,找不到其真正的定罪判刑理由,关押了几个月后,又返回公安继续进行调查,他们这是视法律为儿戏。
为了让证人诬告这4名出租车司机的"诈骗"行为,他们采取非法行为,从取保后审出来的赵平口中得知,被带脚链、手铐,并长跪一夜、刑讯逼供。
然而,在第二次开庭中,以涉嫌诈骗的罪名没有人再提了,当初他们被抓就是这个罪名,如今不存在了,这简直是拿法律当儿戏。对于起诉书上,存在很多疑问,很多都是漏洞百出,比如起诉书上写到:在郭如涛以2002年4月5日科学院"非法集会"的事被行政拘留15天及留置2天共17天,在这期间的驾驶员上访,静坐等也是郭如涛授意、指使的等,这种说法合理合法吗?
郭如涛在法庭上曾这样的陈述:旅游出租汽车公司的侵权行为,已经形成官商勾结。在这里是法大于权,还是权大于法,如果我被判刑,我很无奈,那新制定的《宪法》中提出:保障和尊重人权,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从何而谈呢?善善恶恶总有报的。几个被告人自述都一直坚信自己是无罪的,他们相信法律的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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