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人:乐清市仙溪镇李家山村村民
请求事项:
请求相关部门立案调查乐清市仙溪镇李家山村村主任李小立违法滥伐村集体林木的违法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挽回报告人的集体财产损失。
事实与理由
李小立,男,1962年出生,乐清市仙溪镇李家山村人中共党员,2005年起开始担任乐清市仙溪镇李家山村村主任。李小立担任村主任已十年之久,在任期间多次利用职权,破坏村民及村集体财产,并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上级政府拨款,作为自己养羊,养牛,搞茶叶基地等项目资金,为自己谋取非法暴利!
更让报告人无法容忍的是,2014年3月份,李小立在未经村双委、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经过园林等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为骗取政府拨款,擅自组织投标对李家山村西岩头山省级集体公益林,进行非法砍伐林木,滥伐公益林数量五百多立方米。
报告人认为,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李小立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违反森林发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
第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法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李小立已经达到数量巨大,应当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三年以上七年一下尤其徒刑量刑,并处罚金。
此外,依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五倍一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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