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荆镇的七旬老汉张某和其妻舅项某上山挖树卖,树运下山后,买主得知这棵树属于集体所有的,不敢买,走了。张某和项某这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已触犯了法律,最终选择投案自首。昨天,市人民法院认定两人犯盗窃罪,但同时考虑到两人有自首情节,判处张某、项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各处罚金2000元。
2013年12月份的一天,张某上山时看到几棵罗汉松树,张某知道这些树属于村集体所有,但他觉得这些罗汉松树挺值钱的,便寻思着将这几棵罗汉松树挖走,找个买主,赚点钱花花。下山后,张某找他的妻舅项某商量,想和他一起干。项某一听,觉得这个主意不错,便同意了。
去年12月19日,项某联系了做苗木生意的朋友陈某,告诉他自己发现山上有一棵很不错的罗汉松树,问他有没有兴趣。陈某说,他要先看看那棵罗汉松树质量如何,再决定要不要、出价多少。项某同意了,他和姐夫带陈某上山去看了其中一棵罗汉松树。陈某看后,对这棵树很感兴趣,愿意出价6000元购买。双方还商量着等春季树木移植易成活时再来挖树。
3个月后,张某、项某和陈某一起上山。陈某以其专业的水平指导张某等人挖出了这棵罗汉松树,并商议如何将这棵树搬运下山。隔了一天,陈某派了10名工人与张某一起到山上把这棵树运到了山脚下。直到付款时,陈某得知这棵树属张某所在的村集体所有,便放弃了购买。这时,张某和项某才有所意识:他们可能触犯了法律。犹豫了好几天,张某和项某分别于4月初到大荆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将赃物归还给了村集体。
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张某、项某挖下山的大叶罗汉松树胸径和0.24米,树高7米,价值15000元。
上山挖了一棵树
姐夫妻舅均获刑
原来这是棵大叶罗汉松树,价值1.5万元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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