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乐清公安局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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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马样板 发表于 2014-7-4 11:5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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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今年42岁、家住温州乐清大荆的李先生终于等到了他期待的判决。3个月前,他踢了一脚村委会大门,门锁的一枚螺丝松了,结果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被行政拘留5天。不久前,他将乐清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前天,乐清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撤销被告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李先生说,大荆镇油岙村村委会欠他工程款,多次催讨无果。今年4月份,他踢了一脚村委会大门,门锁的一枚螺丝松了。村支书报警称破坏办公秩序。后来,李先生被乐清市公安局大荆派出所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政拘留5天。其间,村委会主任曾到派出所为李先生求情,但没有被采纳。“在拘留所的5个日夜里,我越想越委屈,4月29日,就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李先生说。

5月20日,乐清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一行政官司,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当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接受庭后调解,被告方予以同意。但李先生表示,自己是个生意人,这件事他不在乎赔多少钱,关键是想恢复名誉,“我从小到现在,从来没有犯过法,现在就因为踢坏了一枚螺丝,被人说我坐过牢,这让我以后还怎么见人!”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应当遵守过罚相当原则。本案因村委会未能及时偿付原告工程款引发,原告脚踹村委会会议室大门一下,导致门锁固定翼螺丝松动,这一损害后果轻微。而在庭审过程中,村委会的法定代表——第三人村主任表示,村委会大门的锁原本不牢固,他在案发后,曾去派出所要求教育一下原告即可,拘留的处罚太重了。

因此,从纠纷发生的原因、实际损害后果以及第三人事后表态等方面分析,本案应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依法应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被告以原告的行为系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决定,明显存在处罚失当,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上了原告李先生,对于这一结果,他表示满意,称法律还了他一个公道,并保留提起国家赔偿的权利。


全部回复(8)
真心觉得法制在进步!!!!
2014-7-4 13:05:38
赞一个
2014-7-4 17:35:22
很好  
2014-7-4 20:03:13
是个让我们都满意的结果
2014-7-5 09:12:49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014-7-5 10:38:34 来自手机
应该挂红布庆祝一下最好在大荆各大道路上公布一下,这对大荆派出所来说是一个教训
2014-7-8 10:56:07
这也可以。。。。
2014-7-9 12:16:29
czf
有意思
2014-7-13 15:5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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