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赔十,我不同意,要赔500元。”日前,消费者余先生回绝了店家的赔偿,并向工商部门投诉。
余先生前段时间在大荆某超市购买一些陈皮,回家打开一看,一片创可贴映入眼帘,遂找商家理论。按照双方协商结果,店方同意“以一赔十”,余先生刚开始也接受,但对新消保法有一点了解的他,后又提出要求商家赔500元。
大荆工商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介绍,余先生对新消保法认识有所偏差。新消保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参照此条款的前提是有欺诈行为,而创可贴和陈皮外观相似,杂夹其中难以分辨,同时店方售后处理积极且到位,表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性,应当参照《食品安全法》以一赔十进行处理。
最终,经过调解,余先生同意按照店方一赔十的补偿方式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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