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女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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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马样板 发表于 2014-5-15 11:0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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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为了一套80平方米的安置房,大荆镇一对父女对簿公堂。近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女儿要求宣告父亲买卖房屋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
    小叶,女,29岁,大荆镇人。2000年,小叶的父母离婚了,未满18岁的小叶虽说好归其母亲抚养,但实际上生活开销等都是小叶的父亲给的。2005年1月,当地政府对叶先生与小叶进行移民安置。叶先生以父女两人的名义申请了一套面积为60平方米的安置房。后叶先生增购了20平方米,共落实安置房面积80平方米。
    2005年4月,因经济拮据,叶先生将安置房以143500元卖给曾某夫妇,但一直未办理房屋及土地权属登记。2013年9月,小叶一纸诉状将其父告上法庭,称其父未经她同意,擅自出卖他们共同拥有的安置房,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决其父买卖房屋的行为无效。
    叶先生在法庭上说,他当时购买安置房时借了一些外债,而小叶当时无经济来源,仍靠叶先生抚养。叶先生无力承担,遂将安置房卖掉。卖掉安置房后,小叶要去学习美容、理发技术,叶先生给了小叶37000元。叶先生称,他卖商品房时小叶是知情的,并称9年来,他为小叶支付的生活、学习费用等总计16万多元,出售安置房的费用,叶先生大部分都花在了小叶身上。
    小叶在法庭上抗辩,称自己一直在外地没有回家,没和父亲联系,也不清楚他出售安置房之事,直到2013年初回家,发现自家的安置房由曾某夫妇居住,经交涉才知情。
    乐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叶先生与曾先生于2005年4月13日签订房屋买卖的《协议书》, 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意思表达真实,曾先生亦支付了合理的价格,且转让安置房过程中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小叶说自己对房屋买卖不知情,是其从主观角度对事件所作的解释。叶先生将安置房卖给曾某夫妇至2013年已有8年多时间,一直未受到小叶的干扰,且小叶在庭审中也承认2005年后,她偶尔住在大荆镇,所以法官认为她称自己对房屋买卖一直不知情,是不符合日常生活常理的,因此法院不予采信。因此,法院驳回了小叶要求确认其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父亲卖安置房抚养女儿
    女儿称不知情状告父亲
    法院判买卖有效

全部回复(4)
说白了  不过是以前卖的是145000   现在张了大概是60万了   就想捞钱   个人认为  是人品的问题
2014-5-15 13:21:13
2014-5-15 18:44:20
一看而过。。。。。。。
2014-5-16 10:08:10
人为钱死,鸟为食亡
2014-5-20 08:41:49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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