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用于化工原料、饲料,苍南人王某从当地卤制品小作坊等购进数十吨废鸡油,经简单加工后,作为食用油卖给他人,用于炸油条、麻球、兰花豆等。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前天,苍南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透露了该县首起有关“地沟油”犯罪案件及该县近年来相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审判情况。
卤制食品熬出的鸡油,只能用于化工原料
王某于2009年开始从事油脂收购。经查明,2011年6月份以来,王某向当地一家生产卤猪蹄、卤鸡腿的厂家购买其卤制过程中产生的废鸡油。王某在购买这些油时称用于化工,并提供了一家油脂日化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苍南县一卤制鸡壳小作坊老板陈某称,在卤制时,先将鸡胸、鸭排等放在夹层锅里煮,用煮出来的油煎炸鸡胸、鸭排。反复几次后再将鸡鸭油收集起来卖给王某,价格每公斤4元左右。“这些油是不能食用的,王某说自己是做饲料用,我才卖给他的。”
购进废鸡油后,王某经简单加工后,以每公斤6元至10元的价格,作为食用油卖给倪某、黄某夫妇,供炸油条、麻球、绿豆饼时使用,共销售2150公斤。
王某从2011年5月起,以每公斤5.6元或7.6元的价格,向湖北省汉川市某食品厂经营人员张某(另案处理)销售鸡油,作为炸兰花豆用油,数量达26800余公斤,销售金额150220余元。
按照相关规定,鸡翅、鸡腿等产品在生产加工时卤煮出来的油只能用于化工原料。王某经简单加工的鸡油正是一种地沟油,不得作为食用油使用,不得流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近年来我市部分食品安全入刑案例 上架销售毒凤爪 今年5月15日,永嘉县工商部门到程某、石某夫妇开设的超市例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瓜子、清嘴梅、笋尖等食品中二氧化硫超标,另一种凤爪含有过氧化氢。工商人员随即书面通知程某夫妇,这4种商品必须立即下架,不得再次销售。但次日,程某夫妇仍上架销售凤爪。 10月21日,该案宣判,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处罚金5000元,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5000元。另外,石某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活动。 无根剂泡豆芽 从2011年12月开始,来自江西的费甲、费乙父子在乐清市淡溪镇茅洋村一简易工棚内生产黄豆芽、绿豆芽。这对父子在生产豆芽过程中使用无根剂、多菌灵等化学添加剂,并由费乙在乐清市虹桥镇菜场销售。法院判处费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判处费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双氧水浸猪大肠 王某在乐清开了家熟食店,边加工边销售。2009年底,王某用双氧水对猪大肠进行浸泡,并将加工好的猪大肠放在乐清市 大荆镇菜场销售。其间,王某的父亲帮助王某生产“毒大肠”。 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王某父亲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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