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公司仓库有好酒,公司员工邹某起意盗窃,邀请几名朋友趁夜深人静之时剪断位于省城包河区东流路某大院仓库门锁,盗走不同年份茅台酒36瓶,共价值71.52万元。得手后,邹某等人迅速将赃物转移至省外销售。日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记者得知,4名被告中,最大的30岁,最小的仅19岁。其中,28岁的被告石某为浙江省温州市雁荡山高速收费站工作人员。经依法查明,被告邹某原为安徽省友谊贸易有限公司员工,合肥人。四人共盗窃50年份茅台酒4箱计24瓶,30年份茅台酒2箱计12瓶。
得手后,邹某等人将赃物搬到石某所租车辆运往温州,并先后在上海、六安等地销赃未果,后四人分赃。5月14日,记者从法院判决书获悉,4名盗窃者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九年不等,罚金5万元至3万元不等。另查明,被告四人亲友主动退赔,得到了友谊公司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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