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你光说你的道理是没用的,就像老妇女唠叨抱怨,自己顾自己说不行,虽然从人情方面理解你也有几份道理。但法律是讲证据讲法律条文的。 你这个案子,首先要证明签字不是你的,笔迹鉴定可以做。这点不是问题。另外一点,要证明你爸爸是单方面恶意卖房,证明你不知情也没有卖房所得收益。再次,要证明买房的人是知情的,是恶意串通明显以低价买房的第三人。 这里关键是第三条,没有证据证明第三方买房子的人是恶意和明显低于市场价买的房子。那么法院一般判定第三方是无辜的受益者。 虽然你口口声声说对方是老师,是受过高等教育什么的,但这只是个人素质问题,不算犯法和违法。房子能成交过户,也不是第三方的责任,如果房子是政策房,不应该过户,那么应该是房产局的责任,过户的时候一查不能过户的不应该办理。你该追究的是房产局的责任。
所以,理清楚头绪,如果证明不了第三方买房的人是恶意的,法院一般不会判决这个房屋交易无效。那么剩下来的,就是判决你和你爸爸之间的纠纷了。房屋交易不被推翻,签字不是你签的,那么法院一般会判决你爸爸这边赔偿你多少钱。 至于第三者冒名签字的问题,要看具体情况。严重的话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以上三点你无法有力证明,一般情况下房子是很难拿回来了,而且房子升值了,就算拿你也无法原价拿回来了。但房款可能拿回来一点。 这是从法律层面上的分析。至于你说的人情或官官相护的问题,只要你的证据是不含糊的,铁板钉钉的,当官的也不敢护也护不了。 证据不硬,只能吃暗亏了。因为这个最多只能告到温州。温州中级人民法院是终审。再不服只能申诉和上访了,那就像上访难民一样了。小老百姓不可能长年累月到处上访吧,时间和精力耗不起。有这个时间,还不如好好赚钱。 |